透過您的圖書館登入
IP:3.144.98.13
  • 期刊

投保中心代表訴訟的公益性:檢視、強化與反省

摘要


2002年通過的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投保法」)以及2003年設立的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投保中心」)開創了台灣證券團體訴訟的新紀元。作為法律創設的非營利組織,投保中心可以為在證券事件中受害之投資人提起團體訴訟。2009年投保法的修正,進一步擴大了投保中心的權限,使其可以提起代位訴訟與裁判解任訴訟。在2009年的修正後,學者對於投保中心提起之代位訴訟或裁判解任訴訟之性質,提出質疑:既然這些訴訟之目的係為公司求償或將公司之人員解職,投保中心提起這樣的訴訟是否有其公益性?上述關於訴訟公益性的討論激發了本文的研究。本文並非著眼於投保中心的股東角色或是訴訟求償的歸屬,而是嘗試從投保中心在證券團體訴訟與裁判解任訴訟中實際採取的作法加以檢視。實務上,投保中心在證券團體訴訟中對於持有人請求的限縮,以及其在裁判解任訴訟中,將之朝向董事失格制度來解釋。凡此都更突顯出投保中心訴訟的公益性。本文繼之從三個面向提出建議,認為投保中心可以強化其公益性。首先,投保中心在提起證券團體訴訟時,應依個案情形審慎考慮是否將發行人(公司)列為被告加以求償。第二,裁判解任中關於「業務執行」的規定應可做更廣義的解釋。第三,由於投保中心已有充足之提起訴訟的權利,因此在面對經常引起爭議的公司控制權交易時,證券主管機關在管制上應寧可失之過寬。投保中心的公益性固然應被肯認,但也並非沒有問題。本文最後指出公益、投資人之利益與投保中心之利益可能存在的衝突。現存以投保中心為主之代表訴訟體制,顯然並非完美,而有待未來的改善。

參考文獻


方嘉麟(2009)。經營權爭奪戰中股東召集權設計兼論監察人角色:以元大復華併購案為例。政大法學評論。108,213-258。
王文宇、張冀明(2007)。非營利組織主導的證券團體訴訟:論投資人保護中心。月旦民商法雜誌。15,5-33。
王志誠(2010)。股東之一般提案權、特別提案權及臨時動議權: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二○○○號判決之評釋。月旦法學雜誌。185,210-224。
王泰銓(1997)。公司法爭議問題。台北:五南。
吳從周(2007)。民事法學與法學方法。台北:自刊。

被引用紀錄


王仁毅(2018)。公司負責人失格與解任制度研究:比較美國與本國法制〔碩士論文,國立臺灣大學〕。華藝線上圖書館。https://doi.org/10.6342/NTU201800409
陳威達(2017)。財務報告不實因果關係之再建構〔碩士論文,國立臺灣大學〕。華藝線上圖書館。https://doi.org/10.6342/NTU201700640
文大中(2016)。臺灣證券交易所之法律地位:以行政法觀點檢討其與發行公司或證券商之法律關係〔碩士論文,國立臺灣大學〕。華藝線上圖書館。https://doi.org/10.6342/NTU201600260
邵慶平(2019)。2018年公司法與證券交易法發展回顧臺大法學論叢48(S),1733-1760。https://doi.org/10.6199/NTULJ.201911_48(SP).0010
蔡昌憲(2016)。我國股權性質群眾募資之管制發展:從創櫃板到民間募資平台臺大法學論叢45(1),249-313。https://doi.org/10.6199/NTULJ.2016.45.01.04

延伸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