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政府時代,銳意於中央與地方制度之改革。對地方政制,依國民黨之建國大綱,主張省縣兩級制,但政治形勢上則需要三級制。行督察專員制度之創設具有調和此矛盾之性質。 在督察專員制度創設之前,省縣間特有的中問組織已有區域性的自主發展,如廣東行政委員制、廣西行政督察委員制、新疆區行政長制、雲南殖邊督辦公署、江西黨政委員分會制與區長官制、安徽首席縣長制、江蘇行政區監督制、浙江縣政督察專員制等。內政部爲統一各省制度,豫鄂皖三省剿匪總司令部基於軍事上需要,各於民國二十一年八月分別公布暫行條例與組織條例,形成兩制併存現象,初施行區域僅十幾個省份。二十五年六月以後,幾經改進演變,行政督察專員制度已在全國大多數省份確立和通行。至三十八年,全國除東北九省、台灣、西藏以外,共有二十四省及海南特別區設有行政督察專員。 督察專員制度自創辦後,運作幾達二十年,在制度發展期間,尤其剿共地區,其創設意義與完成清剿改善政治的關係至爲密切,亦是國民政府軍事行動上的創意。而戰區省分如河北,督察專員負有外交任務,其性質與長江流域各省不同。至於交通不便省分,功能較不彰。可見同一制度,推行於各省時,功能有顯著的區域性差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