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日戰爭期間(1931~1937~1945)日本軍在中國與東南亞華人社區所犯下的對非戰闘人員的罪行與暴行,實在是罄竹難書。單單就日軍在八年抗戰期間對華北遊擊區內人民的屠殺,根據不完整的資料統計,據說就有318萬人之多,被抓往東北與日本做奴工的華北人民則達276萬人;其他財產物資的損失,數目更是龐大;其中最大部分的損害,則來自於日軍的「燒光、殺光、搶光」的「三光作戰」。 本文爲作者對日軍在華「三光作戰」罪行研究的第一篇,係根據現所能閱覽到的中文、日文、英文中的有關資料比較研究而撰成。「燒光、殺光、搶光」是日軍對我抗日的一定地區內殺戮居民與對房舍、糧秣與其他物資設備的徹底破壞的總描述。「三光作戰」一詞,則是根據日軍對華北遊擊區大規模掃蕩戰中殘酷的屠殺與破壞的事實,而對其戰術予以概括化的一項中國名詞,在日本的作戰命令與術語中,則稱之爲「燼滅作戰」、「徹底的肅正作戰」、「徹底毀滅」、「徹底的掃蕩」「徹底擊滅」、「徹底覆滅」、「討滅作戰」等等。其實,這兩組辭彙的意義是相同的。換言之,「三光作戰」或「燼滅作戰」,都是將1937年七七事變以來日軍普遍地對抗日地區不同規模的屠殺與破壞,一變而爲有系統、有組織的大規模的屠殺與破壞,其目的是想徹底摧毀中國軍民抗日的戰鬧意志與物質基礎。此戰術的始作俑者,爲侵華重要戰犯的華北方面軍司令官多田駿。而繼續與擴大「三光」暴行,使「三光」暴行達到其殘酷的高峯的,則爲繼任同一職位的另一日本戰犯岡村寧次。 本文的研究,只是限於日軍在晉東北、冀西、冀中(也就是當時中共所控制的所謂「晉察冀邊區」的主要地區)的「三光」罪行。其方法是按照時間的順序,將1940年8月所謂「百團大戰」後日軍所發動的1940年9月至10月、1941年l月至3月、6月至10月、1942年5月至6月、9月,1943年4月至6月、9月至12月中旬等的許多次大規模的「掃蕩戰」中,由於日軍運用「燒光、殺光、搶光」的戰術,所造成對該三處抗日地區的許許多多人力、物力、財力的損失與破壞,一一記錄在卷;以爲千秋後世的警覺。作者認爲日本軍之運用「三光作戰」,是明確的違犯1907年10月18日的「海牙第四公約」(The Fourth Hague Convention, 18 October 1907;全約英文名稱爲Convention Respecting the Laws and Customs of War on Land)的明文規定的。根據當時有效的該公約第3條的規定:「如果情勢有所必要,違反本公約之『陸戰規則』規定的交戰者,應付出賠償。該交戰者應對其武裝部隊的一部分人員所做的行爲負責」。因此,日本現在仍然應該向中國民眾交付損害賠償(根據1968年聯合國大會通過,1970年11月生效的一項「有關對戰爭犯罪與人道犯罪之時效不適用之條約」,無追究時效30年或任何年限的限制)。這一點,凡是中華民族的一員,都應堅持而絕不讓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