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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
美國法院認爲曾擔任訴訟當事人-造之顧問者不適合再代理他造訴訟
張凱娜
《資訊法務透析》
7卷8期
(1995/08)
Pp. 9-10
https://doi.org/10.7062/INFOLAW.199508.0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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