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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
美國賓州東區聯邦地院陪審團判定IBM無需爲使用電腦造成的傷害負責
古清華
《資訊法務透析》
7卷9期
(1995/09)
Pp. 20-20-2
https://doi.org/10.7062/INFOLAW.199509.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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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地院認為網際網路的系統提供人及BBS站長,對使用者的侵害著作權行爲不須負直接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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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IBM對FUJITSU仲裁案談以仲裁解決電腦軟體著作權爭議之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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