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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配套規範之研擬歷程

參考文獻


「中央行政機關法制作業應注意事項」第16條規定:「草擬法律制定、修正或廢止案時,對於應訂定、修正或廢止之法規命令一併,應一併規劃並先期作業,於法律公布施行後6個月內完成發布;其未能於6個月完成發布者,應說明理由陳報行政院」。
文創法第3條第16款:「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產業」。

被引用紀錄


林爵士(2015)。文化創意產業法制之研究 -以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為中心〔碩士論文,國立中正大學〕。華藝線上圖書館。https://www.airitilibrary.com/Article/Detail?DocID=U0033-2110201614025502
詹東樺(2016)。論資料探勘之著作權議題〔碩士論文,國立中正大學〕。華藝線上圖書館。https://www.airitilibrary.com/Article/Detail?DocID=U0033-21102016140516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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