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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期刊

部落文化創意與行銷策略:以復興鄉泰雅族溪口台部落為例

摘要


溪口台部落之土地都是私人所有,而公共設施卻需要仰賴公部門之資金投入,因此,若規劃文化園區若要有長期成長,只有公私合作才可行。而且現行法令「公共造產法」第三條明定公部門可以與部落居民合作開發,增加公私合作的可能性,這種構想也可參考英國開發文化園區之經驗,或澳洲Nitmiluk(Katherine Geoge)National park的模式,成立共同經營模式。本研究認為居於文化觀光之主體性、自己族群文化之認同、傳統文化之詮釋權、專業管理之能力、現有法令(公共造產法),以及部落居民之意願與公部門之想法,上述澳洲原住民共同經營之模式,是本研究參考之模式,不同於山美村之「達娜伊谷自然生態公園」或是「司馬庫斯生態旅遊」之純私人間之共同經營模式,或是社區組織合作社之模式經營,更不是「台灣原住民族文化園區」之純公營事業。

被引用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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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陳揚(2015)。文化創意產業認知影響原住民族文化認同與族群意識之研究-以屏東縣三地門鄉為例〔碩士論文,國立屏東科技大學〕。華藝線上圖書館。https://doi.org/10.6346/NPUST.2015.00293
黃清蓉(2014)。原客通婚與族群認同─以復興鄉前山為例〔碩士論文,國立中央大學〕。華藝線上圖書館。https://www.airitilibrary.com/Article/Detail?DocID=U0031-0412201512023687
徐尚靈(2017)。原住民部落觀光之研究-以花蓮太魯閣族紅葉部落為例〔碩士論文,朝陽科技大學〕。華藝線上圖書館。https://www.airitilibrary.com/Article/Detail?DocID=U0078-2712201714431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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