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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期刊

林業管理與原住民族自然資源權利的探戈-以採集森林產物為例

摘要


長期以來原住民族與山林共存的生態信仰與知識實踐,涵養了原住民族的文化與經濟生活,我國原住民族基本法亦明文基於尊重原住民族既有領域管轄權,對於其衍生的土地及自然資源權利也均予以承認,因此原住民族確實擁有自然資源權利。然而國家林業管理政策進入後,除改變原住民族原有經濟模式外,也企圖掌握山林資源的主導權,與原住民族不斷地衝突。民國90年代隨著原住民族基本法訂定,國家不得不正視原住民族的自然資源權利,並試圖透過修正森林法來回復原住民族權利,實際上卻是蝸行牛步,而導致司法實務出現森林法、原住民族基本法的適用困擾。終於,萬眾期待的《原住民族依生活慣俗採取森林產物規則》在108年出爐,正當林務局宣揚與原住民族共管山林資源,前開規則卻在司法實務形成相反的效應,更加限縮原住民族採集森林產物的除罪化範圍,原住民族自然資源權利的「既有管轄權」概念始終被矮化成須經許可的「自然資源使用權」,自然資源權利再次被迫後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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