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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8.220.178.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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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羈押被告接見通信權保障之探討

The Study on the Right to Attorney-Client Privilege of Temporary Imprisoner

摘要


刑事辯護制度在我國曾歷經幾次重大變革,在1982年首先將選任律師權延伸至偵查階段,其次於1997及2003年起將國家指定辯護人之義務,分別延伸至智能及經濟上居於弱勢被告之審判案件,最後於2006年將國家指定辯護人之義務延伸至偵查階段,以強化弱勢被告之權益保障。或有謂我國刑事訴訟法的改革史,即是辯護權逐漸擴大的歷史,而自大法官釋字第654號解釋於2009年出爐後,我國司法制度對於受羈押刑事被告接見通信權之干預,勢必面臨一番調整與修正,始能因應憲法所賦予刑事被告之「實質」辯護權保障此一課題,並使在押被告在訴訟程序上之防禦武器得以強化,而與司法制度此一國家機器處於真正平等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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