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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大陸刑事訴訟法是在一九七九年七月所制訂頒佈,並從一九八○年一月一日起實施。歷經十六年後,此次由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審議通過公佈,將於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起開始施行。本文主要在介紹與評估這次的修改內容。 此次修改時間總計約五年。原條文有一百六十四條,統計結果,對原條文的修改共有一百四十一處,刪除了二條,增補了六十三條,現增加爲二百二十五條。整體來說,這次大陸刑事訴訟法的修正,已經在量與質上有了很大的進展。這些进展的情形是,增加法院獨立審判的規定、強化人民檢察院法律監督的功能、律師提前介入訴訟程序、強化被害人地位、改善強制措施、廢除免予起訴制度、明確疑案處理、改革審判方式、增設簡易程序、死刑執行方法的改革等。 然而,當我們仔細檢視後也可以發現,修正後的刑事訴訟法,如與刑事司法的國際標準相較仍然存有相當的差距。這些差距大致上是,未充分保障審判獨立、未完全落貴法官中立、被告緘默權的保障不週、違法蒐證未被排除、辯護人的權限仍受箝制、被告無充分的防禦權、原告與被告地位不對等、強制措施仍然過分嚴苛等。 也許真如大陸學者楊誠所說,大陸刑事訴訟的改革,必須突破刑事訴訟理論並非資本主義產物的觀念,和正確體認犯罪控制應與正當程序互相平衡後,大陸的刑事訴訟法才能達成「堅持與實行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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