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就整體遺產之應繼分,雖無從成為執行榜的,惟特定遺產仍有潛在之應有部分存在,僅執行特定遺產之公同共有權利,並不涉及債務人對其他遺產上之權利,亦與債務人繼承之債務無涉。準此,債權人就此所為之聲請應于准許,執行法院毋庸命債權人代位提起分割遺產訴訟。現行執行實務作法,限制債權人財產權之行使、並衍生風險轉嫁難題,及侵害公同共有人之隱私權與分割遺產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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