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記者之採訪自由是否應受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9條第2款之規範,釋字第689號作出解釋,針對系爭條文所保護之法益,由行動自由擴充至隱私權以及資料自主權,並對新聞記者在公共場域之採訪,在一定條件下,亦即,新聞採訪者之報導具一定之公益性,而屬大眾所關切並具有新聞價值者…如須以跟追方式進行採訪,且其跟追行為依社會通念所認非屬不能容忍,則不受本條之規範。本號解釋授予警察機關對案件是否符合上述要件,應作基本權之利益衡量,其雖認為現行由警察機關裁罰的救濟程序合憲,但提出未來可以改進之思考方向,改由法院為之或另訂專法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