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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學位論文

被告於審判外訪談證人之權利

The right of defendant to interview prospect witnesses

指導教授 : 王兆鵬

摘要


摘要 本論文的第一項研究重點在探討被告於審判外訪談證人權的憲法基礎。 本文認為,對質詰問權僅保障被告在審判中有效詰問之機會,而不保障被告為實現對質詰問權而接觸詰問基礎資訊的需求,因此,被告訪談證人的權利並非源自對質詰問權。相對於此,本文另觀察美國對於被告訪談證人權利的實務運作分析後發現:被告訪談證人之權應係源自於「強制取證權」。 強制取證權雖然並不存在於我國憲法既有的權利清單之中,但強制取證權的意涵與我國憲法訴訟權中所保障武器平等、保障被告接受法院公平裁判的意涵相容,而可成為訴訟權的具體內涵。此外,從刑事訴訟法的角度觀察,我國刑事訴訟法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增訂第一百六十一條之一,強化被告在審判中所處之地位。而這樣的觀點正好與強制取證權所欲保障被告呈現證據、提出防禦的概念相符。由此看來,在我國刑事訴訟制度朝向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的發展過程中,肯認強制取證權並不會造成我國在刑事訴訟法的法理衝突。 本論文的第二項研究重點在探究被告訪談證人權的權利內涵。 為維護被告訪談證人之權利,檢方不得隔絕證人以阻礙被告訪談證人的機會,亦不得促使證人拒絕接受被告訪談。其次,被告雖然享有憲法上訪談證人之權利,但證人並不因為被告享有訪談證人之權利而必須負擔接受訪談的義務,證人可自由決定是否接受被告之訪談。但是就法律層面而言,本文則認為,如果能補足對於辯方訪談證人的程序與監督上的規定,立法者可以創造證人接受訪談的義務。第三,法院為維護被告訪談證人之權利,在檢方違背其義務時法院應賦予一定的法律效果;當被告可能利用訪談證人之機會騷擾證人時,法院得依檢方之聲請,藉由證人保護法之規定,限制被告訪談證人的權利,藉以保護證人安全;法院並應協助被告行使訪談證人之權利,此一角色在我國的實踐,有待引入供述錄取之程序。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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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引用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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