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行政罰法施行,為行政機關裁處行政罰提供共通適用之法典,該法納入部分法律效果與一般不利益處分重疊之「其他種類行政罰」,即行政罰法第二條所列舉之「裁罰性之不利處分」,然不利處分是否具裁罰性之判斷基準卻付之闕如,因此,實務運作時,「其他種類行政罰」及「不具裁罰性不利益處分」之區辨議題無可迴避,並引致不利處分之定性爭議。 本研究以我國學界見解為基礎,探討其他種類行政罰之本質,並採文獻分析法觀察行政及司法實務案例,分析不利處分案例之爭議類型及定性趨向,輔以權力分立、行政管制目的、效能及人權保障等面向之考量,據以探詢調和不利處分屬性爭議之可行途徑,其效益並回饋至行政管制措施之選用。 透過案例彙集,研析選用不利處分作為行政管制手段之實務運作困境,並探究區辨不利處分屬性必要性,本研究提出不利處分定性路徑及不利處分相關立法政策之調整等建議,期能緩和不利處分之定性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