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過您的圖書館登入
IP:54.81.61.14
  • 學位論文

慰撫金量定之理論與實務

The Evaluation of Pains and Suffering: Theory and Practice

指導教授 : 陳忠五

摘要


對於慰撫金「金額量定的不確定性」、「參酌因素的空洞性」的質疑,並期許量定金額「可預見性的達成」,因此開展了本篇論文的寫作。正本溯源,向來以財產法上的觀點,檢視非財產上損害,必須有所調整。 過往,差額說以「財產狀態」或「利益」之差額,界定損害的觀點,無法解釋「具有法律上意義」之「非財產」上損害,據我國民法第195條第1項之規定,本文擬出以「規範的損害評價」,以規範之目的、功能及其本質,取代過往「差額說」的觀點,作為界定非財產上損害的概念與範圍。因此,一同質疑過往「完全損害賠償制」於我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之適用,賠償的範圍,應為法所明文之「相當性原則」。「相當」之解釋,秉以「規範的損害評價」之意旨,指向規範之本質、目的與功能。 為了具體澄清規範的目的與功能,首先,確認向來認為侵權行為法之目的與功能:損害填補、預防損害,以及具有爭議性的制裁,以此檢視慰撫金之本質:損害、慰撫、或爭論之制裁。接者,依尋著慰撫金之本質,發展出慰撫金功能為:損害填補、滿足、克服、感情價值表象機能、調整補充(補完)、制裁等規範目的及功能,作為解釋法所明文之「相當性原則」的論據。又為細究慰撫金是否具有制裁、懲罰之本質與功能,嘗試與「懲罰性賠償金」作制度與功能的比較。 構築妥適標準的基礎後,反思慰撫金量定之現況,分別由學說與實務兩面,探查我國目前學說所採行之標準,及實務據以審查的準則。再觀歷年最高法院廢棄下級審關於慰撫金量定之案件,確認最高法院所確立之審理原則:多元因素審酌原則、具體化審酌原則。又佐以系統性的實務裁判搜集、統計與分析,逐步歸納我國慰撫金量定金額定額量表提出之資料,整理「交通過失致死」、「交通過失致傷」、「故意侵害他人身體、生命及性自主法益」、「妨害名譽」、「通姦及離婚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國家賠償」等案件類型,並佐以「規範功能」的觀點,檢視事實審法院量定慰撫金之現況。 再者,以慰撫金之功能為核心,客觀化損害賠償之計算,建構「定型定額量定標準」、「功能論量定標準」等兩項慰撫金量定方式。「定型定額量定標準」部分,按實務所呈現之資料,提出「交通過失致傷」、「交通過失致死」、「妨害名譽」等三項量表,作為慰撫金量定之參考資料。「功能論量定標準」部分,提出「功能論量定標準」一覽表,以定型化為初始,逐步串聯擇定慰撫金量定之「功能」、「事實」、「金額」量定結果,建構慰撫金量定方法論。並嘗試與日本法上所提出之慰撫金量定標準,作出比較。 因本文提出慰撫金之量定標準有二,必須進一步指明兩項標準並非二律背反,應為相輔相成,對於量定標準的決定,係出於「當事人的選擇」。又標準必須加以活用,如何由實體至程序活用本文指出之兩項標準,有再加以說明的必要,因此分從訴訟外及訴訟內之紛爭解決機制,作為討論的標的。立基程序選擇權的法理,當事人得選擇以訴訟外之紛爭解決制度作為請求慰撫金之方式,連帶地一併影響慰撫金量定之標準。再者,民事訴訟法採行「集中審理」制度後,向來審理之法理及原則已經有所變動,慰撫金之量定需有所留意,反應在:爭點整理、協同主義、心證公開。 對於慰撫金之客觀化,透過上開努力,應已有綿薄的成果。定型定額及實務裁判系統性的整理,慰撫金的量定金額,在訴訟前,應有相當之可預見性。慰撫金量定因素的參酌,因有其所本之價值與功能,「定型」、「功能」、「因素」、「事實」一氣呵成的串聯,推理過程不再跳躍,量定的原因及理由得以強化,過程逐漸澄清,參酌因素應非全然空洞,而是有其理念。以上,本文已有初步完成所設定之目的。

參考文獻


•陳秋君,論侵害身分法益之民事責任,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2008年7月)。
•黃立,德國民法損害賠償規範之研究,政大法學評論(2006年10月)。
•邱聯恭,民事訴訟法講義(二)(2004年)。
•陳聰富,人身侵害之損害概念,國立臺灣大學法學論叢第35巷第1期(2006年1月)。
•陳聰富,美國法上之懲罰性賠償金制度,臺大法學論叢第31卷第5期。

被引用紀錄


師彥方(2016)。女性主義觀點下的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以工作場所性騷擾損害賠償為例〔碩士論文,國立臺灣大學〕。華藝線上圖書館。https://doi.org/10.6342%2fNTU201602809
莊仁杰(2015)。友好施惠的法律關係〔碩士論文,國立臺灣大學〕。華藝線上圖書館。https://doi.org/10.6342%2fNTU.2015.02356
李俊良(2015)。論人體檢體生物醫學研究之管制體系─以委員會控核機制及研究倫理法律義務為核心〔碩士論文,國立臺灣大學〕。華藝線上圖書館。https://doi.org/10.6342%2fNTU.2015.00665
吳依蓉(2014)。醫療事件慰撫金之研究〔碩士論文,國立臺灣大學〕。華藝線上圖書館。https://doi.org/10.6342%2fNTU.2014.02507
林家如(2014)。我國懲罰性賠償金制度之再反省──以消費者保護法第51條為中心〔碩士論文,國立臺灣大學〕。華藝線上圖書館。https://doi.org/10.6342%2fNTU.2014.01233

延伸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