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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學位論文

論船舶之攔檢與搜索

Research on Search of Vessels

指導教授 : 王兆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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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釋字第五三五號解釋,針對警察勤務條例中之臨檢勤務,宣告許多憲法原則之後,催化了對陸上臨檢法制的反思與修正。然而實務上有更多類似的法規,係針對水上的船舶而為,其內容同樣嚴重干預人民的隱私權、行動自由權、財產權,卻無如陸上法制嚴格限制執法人員的發動權限。海上執法機關應同樣在法治國理念下執行公權力,惟對於岸海執法之討論與重要性卻往往被學界所忽略。本文目的即為重新檢視我國現行對船舶攔檢相關法規範之合憲性,討論重心在於:對於航行中之船舶攔停並登臨檢查應具備之要件。攔檢船舶作為海上執法重要手段之一,惟對於船上乘員之基本權保障亦不應退讓,政府為求執法效率應如何在兩者間做出調和? 本文首先從海域執法之觀點出發,介紹海洋法規範受到國際法的影響,不同海域有其不同之執法性質,而分別異其沿海國之管轄權內容。故第二章簡介「國際海洋法公約」對於海域執法之規定以及國家對海洋之利用狀況,分別說明各海域分類之意義與沿海國得實施之管轄權,以建立完整的海域執法概念。接著轉向至不同於國際海洋法規範的美國法:第三章介紹美國法上以聯邦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為核心、以及海岸防衛隊法等之特殊規範,所共同構築出的水上執法狀態;並在討論聯邦最高法院對於現行法規範之合憲性解釋後,作出本文之評析,提出美國現行法規範不足之處,實與聯邦憲法增修條文保障人民權利之意旨不符,許多漁民與船員之基本權益往往在政府籠統地以追求國家利益之名下被犧牲。最後本文藉由聯邦最高法院在判例中將船舶與車輛類比之概念,回頭觀察美國法上路檢法制之發展,在簡介其路上檢查站之案例沿革後,提出以同樣模式的定檢站攔檢適用於水上之可能性。 第四章將焦點擺回我國與船舶攔檢相關之各規範,對於執法機關亦一併介紹,最後則跳脫刑事與行政區分的窠臼,純粹從對基本權干預應具備合憲性要件的角度出發,檢驗檢查行為之本質,以及法令所規範之執法要件及程序,一一審查我國現行法規的妥適性。 本文結論區分刑事訴訟法、警察職權行使法,與其他一般行政法規範來分析。對於攔停船舶並搜索或檢查,原則上仍應遵守刑事訴訟法對於實質要件與令狀原則之要求,僅得於符合無令狀搜索之要件(如緊急搜索或同意搜索等)時,始得無令狀為之。警察職權行使法中對於進入船舶查證身份之規定,亦以「具備合理」懷疑為前提,惟此處之合理懷疑較刑事訴訟法上之認定寬鬆,非僅指違犯法律的犯罪嫌疑,更包含違反其他行政法規所導致或任何易生危害的合理懷疑者。至於若干行政法規對於海岸巡防署之授權,除符合國界檢查等之安全檢查得肯認其合憲性外;對於在臺灣本島的內水水域(即港口外之一般河流等水運航道中),執法人員應無任意攔檢船舶實施一般之安全檢查的權力,對於相關法規賦予海巡人員在內水中得機動巡邏、攔停船舶之權限,應予修正檢討。為取代在臺灣本島之內水中任意攔檢船舶之規定,本文提出設立定檢站、無差別攔停之方式,作為執法模式之參考:本文運用美國法中所建立的「特殊需要例外」法則,結合「權衡法則」以判斷合理性之二階式審查標準,以此審查定檢站設立之合憲性,藉由合法設立定檢站、全面攔停經過之船隻此一對人民基本權侵害較小之方式,來達成水上執法之各項目的。現行我國水上執法諸多法令均有違憲之虞,實有待立法改進,以免船員或漁民之權益遭受執法人員之恣意侵害。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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