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貨品貿易協定中,會員追求其國內之政策目標與多邊貿易規則交錯之情形日益增加,就兩者之衝突,在WTO協定中以「必要性」概念作為平衡會員之政策自主權與自由貿易之工具,一方面承認會員得採行一定措施以達成政策目標,另一方面防止會員採行過度限制貿易之措施。由於「必要性」係對措施及政策目標間關係之要求,因此於審查措施是否符合「必要性」之要求時,「措施」、「政策目標」、及「必要性」都係必須檢視及確認之對象。 「必要性」概念出現於GATT、SPS協定及TBT協定中,經由本文之探討,可發現三協定雖有不同之目標與規範架構,但在「必要性」概念之適用上,卻發展出具有雷同性之解釋,如此使貨品貿易協定中之「必要性」概念具有趨於一致之輪廓,而某程度可避免在「必要性」的判斷上有衝突之情形產生。而且「必要性」概念在運作上,同時透過爭端解決機構有權裁決系爭措施不合法進行消極整合,及透過鼓勵會員採用國際標準以調和會員間之措施進行積極整合。此外,由於一措施可能同時為兩協定所規範,因此協定間有競合適用之可能性,然在累積適用及有效解釋之原則下,卻可能發生適用上衝突之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