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對人民擔任醫師、藥師等職業,依照醫師法、藥師法等法律,均規定相關從業人員須先具備相關學歷並通過國家證照考試後,始得從事醫藥工作,考其目的主要在於醫藥安全等重要公益之保障,因該等工作之執業,直接影響國民身體健康與國家社會安全,不能等閒視之,應以專門醫學知識及技能者為執業基本要件,此觀諸我國憲法第86條第2款,以及司法院釋字第453號(「商業會計記帳人」既在辦理商業會計事務,係屬專門職業之一種,依憲法第86條第2款之規定,其執業資格自應依法考選銓定之)、第655號(記帳士係專門職業人員,依憲法第86條第2款規定,其執業資格應經考試院依法考選之)、第547號(憲法第86條第2款規定,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執業資格,應經考試院依法考選銓定之。醫師從事醫療行為,不僅涉及病患個人之權益,更影響國民健康之公共利益,自須具備專門之醫學知識與技能,醫師既屬專門職業人員,其執業資格即應按首開規定取得)、第682號(我國憲法第86條第2款在專門職業外,另把技術人員也一併納入,法制上即在各種「師」以外,對各種「士」和「人」也規定要通過考試院舉辦的國家考試才能進入職場)等大法官解釋之目的及意旨自明;是以,民國106年2月10日由衛生福利部公告周知之藥事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其中研擬規劃中藥技術士之執業範圍,實已涉及中藥之經營、管理、調配,並遭醫界憂慮將有部分人士藉此為民眾進行醫療診斷、中藥調劑等違反醫師法及藥事法等問題而備受爭議,此外回顧過往臺灣中藥商公會曾以金錢行賄立法委員,試圖讓立法院修正藥事法使中藥商取得中藥調劑權案,經檢調偵查起訴後,歷經多年司法審理,造成社會軒然大波,迄今仍餘波盪漾,此次修法更是引起各界關注,有鑑於此,本研究試圖比較分析當前全球發展傳統醫藥學有成之國家經驗或外國立法例,來討論臺灣傳統藥事人員證照法制,期以提供政府立法及修法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