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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學位論文

洪任輝與乾隆朝之中英貿易

指導教授 : 黃一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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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清代自康熙二十二年 (1683) 收復台灣,下令解除海禁。二十三年 (1684) 建立粵、閩、浙、江(蘇)海關,閩、粵海關設關以後,對外貿易之事俱以洋商(行商)任之 ,洋商不僅總攬對外貿易出入口稅收,凡夷船來華之報關事宜,皆由洋商包總。當時船有「船鈔」,貨有「貨稅」,此外尚有各口需索禮銀陋規。「船鈔」、「貨稅」由洋商報出歸公,各口另行需索禮銀陋規則是官吏、家人奴役的私人收入。又除了「正稅」外,還有規禮、火足等共60多條名色 。此尚不包含內務府為籌辦皇帝貢品,粵海關、洋商再從夷商身上搜刮之財物 。英國東印度公司船隻,曾有多次不願繳納粵海關不按官定稅率所定的「船鈔」,而被滯留滯留廣州外,不得入黃埔。 至於「行商制度」的存在對於清朝而言,無異是一個方便的對外工具,但是對於遠渡重洋來華貿易的夷商而言,卻是重重枷鎖限制。首先,這些外國商人只能跟特定的中國商人進行貿易。而夷商進口貨物,也只能賣給洋商,不能賣給洋商以外的任何商人,更不能任意與其他中國人有任何的接觸。其次,控制最為嚴格的便是嚴禁外國人進入內地,特別是禁止雇用中國人代為和內地商人接洽,所有和中國人的接觸,都是透過洋商安排好的通事跟買辦。這些外國人被強制留在廣州的夷街,不得任意行動,更不能居住在廣州,貨物買賣完畢,即必須即刻回航,其一切行為皆由行商作保,日常生活必需品,皆由保商籌辦送至商館內。這種制度對保商而言,其實也是非常痛苦的,因為一旦夷商有任何差錯,全部保商一倂論罪,這促成英屬東印度公司為了解決此種貿易上之陋規、勒索及行商限制情形 ,而演變成從乾隆十八年 (1753) 到乾隆二十四年 (1759) 洪任輝(一作洪任) (James Flint) 的北上向乾隆陳情的訴訟事件。洪任輝是英國在1736年在寧波貿易時,被東印度公司偷偷留在中國學習中文的英國人,發展至寧波事件及上京陳情,洪任輝學習中文已有二十餘年,對於中文掌握能力已有某種程度以上,中國對於這部分卻仍單方面認為夷商尚無中文書寫能力。且中國在處理這件事涉國體,關係外夷的控訴案件,是將重點放在中國人私通外人代書寫這些陳情書,亦或是重點放在洪任輝所控訴的海關及行商弊病。由洪任輝所遞交之陳情書中對中國粵海關等各方面貿易的控訴,若單以歐洲人觀點來看待中國粵海關、行商之問題,而忽略去談所謂粵海關貪污之「弊病」是否對當時中國的官僚體制、各關收入、家人生計等是有其正當性、合理性;民間的利益問題是否有也該被討論到。所謂限制的「行商」制度,是否對中國而言,卻是最好管理外國貿易的方法,乾隆皇帝對於首次有夷人試圖遞狀伸冤,是如何處理雙方的衝突,對於接下來的中英關係有何損益﹖這是筆者企圖想要重建洪任輝事件前後的中國社會狀況,能對清朝前期中英關係有所增補。

關鍵字

乾隆 清朝 中英貿易 洪任輝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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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引用紀錄


吳曉鈞(2008)。阿美士德使節團探析─以天朝觀之實踐為中心〔碩士論文,國立清華大學〕。華藝線上圖書館。https://doi.org/10.6843/NTHU.2008.00505
簡塔莉(2014)。18世紀西班牙人在東亞海域的活動〔碩士論文,國立清華大學〕。華藝線上圖書館。https://www.airitilibrary.com/Article/Detail?DocID=U0016-03122015102818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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