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雖已制定「人體生物資料庫管理條例」與「人體生物資料庫商業運用利益回饋辦法」,但現今在國際與各國,對於利益回饋議題仍多有討論,因此我國的人體生物資料庫利益回饋規範是否適當?本研究認為有值得研究之處。 故本文以評我國人體生物資料庫利益回饋規範為題,參考國際相關宣言、各國制度,用以省思我國制度,同時從基本權利出發,輔以形式正當程序與實質正當程序作為討論基準,評論我國制度,並提出未來可能的政策方向與建議。 本研究透過文獻歸納分析法,整理過往文獻建構利益回饋的概念與提出建議;此外亦從國際宣言與不同國家作法比較我國政策適當性。而在制度審查部分,本文從過往文獻建立審查基準,用來評論我國利益回饋制度,並輔以法學解釋方法進行研究,最後提出對我國人體生物資料庫利益回饋制度的建議。 本研究認為,利益回饋的目的應兼顧保障參與者與促進醫學進步兩目的,而強制利益回饋的方式可改善管制強度,另外在回饋對象上,母法有修法的空間,回饋對象的判斷亦可再增加不同判斷標準。而回饋的利益類型,本文認為可不限於以金錢作為唯一回饋方式,而如欲以金錢為之,本文認為回饋比率可再經由討論達成共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