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供移植之人體器官嚴重缺乏乃是當前醫療實務上亟待解決之問題,有鑒於此,以開放活體器官交易為手段來解決此一問題之主張,已成為不容忽視的聲音。惟世界各國大多立法禁止活體器官交易,本文亦持相同立場,並嘗試以John Rawls的正義原則作為理論基礎來證立禁止活體器官交易之正當性。 本文證立禁止活體器官交易之正當性,係以Rawls正義的第一原則(平等的自由權原則)作為論據,並透過活體器官交易對於身體不受傷害權與身體積極控制權的影響,來論證活體器官交易將違背Rawls正義的第一原則,亦即無法符合平等與充分適當之基本自由權規範體系的要求,以此正當化禁止活體器官交易之法規。此外,為確保禁止活體器官交易之法規能確實發揮效果,以Rawls正義的第二原則(機會平等原則與差異原則)來規制社會與經濟制度有其必要。 在確立禁止活體器官交易之正當性後,本文將檢視現有關於禁止活體器官交易之正反意見,嘗試以Rawls正義原則的觀點對其加以澄清或回應;最後,面對當前器官短缺之問題,本文將整理符合Rawls正義原則的配套制度,以提供在器官移植之政策方向上可能的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