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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學位論文

溢價併購取得商譽所支出費用得否攤銷之研究

指導教授 : 盛子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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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第一章、以量能課稅原則為出發點,探討客觀淨額所得原則之意義及要件,並試舉一簡單案例,反映在現行實務所持觀點下,所可能面臨的問題,以此作為導言,揭開本文之序幕。   第二章、由於我國稅法對於「無形資產」與「商譽」未作一明文規範,因此,本文先自會計學觀點出發,就其意義、種類及處理方式略作介紹。同時,藉由日本立法例(法人稅法)與實務判決對於商譽性質之探討,作為我國租稅法制之參考,據以釐清所得稅法第60條第1項究屬例示或列舉規定,該條所稱「無形資產」是否包含商譽,納稅義務人得否據以列報營業費用而予以攤銷等爭議。   第三章、以日本法人稅法與組織再造稅制作為論述中心。首先,對於日本法人稅法之基本概念加以介紹,其中又以法人稅法第22條第4項及第74條表彰之「企業會計準據主義」與「確定決算主義」最為重要,上開條文明文揭示企業會計、商法與稅法三者間之關係及適用順序。進而,介紹日本法人稅法下之組織再造稅制,操作模式雖與我國規定大相逕庭,區分為「適格組織再造」以及「非格組織再造」,但仍有得作為我國法制學習、借鏡之處。   第四章、瞭解外國法制後,即進入我國實體爭議之分析、探討。關於商譽價值之計算,實務將之類型化為「併購對價」扣除「取得資產之公平價值」,職是,稅務訴訟上徵納雙方之主要攻防重點,不外乎為「併購對價」及「取得資產之公平價值」之計算方式,故本章旨在就其個別細部爭議加以解決。   第五章、有鑑於實務上經常混淆職權調查主義、協力義務以及舉證責任之相互關係,因此,三者間之關係為何即有先行釐清之必要,進而,佐以實務上所生訴訟上爭議,亦即「併購成本」及「取得資產之公平價值」之舉證責任分配及證明度等議題一併論述。   第六章、綜合本文前述章節之結論,作統整扼要的整理與回顧,以期對於日後學術與實務見解有所貢獻。

關鍵字

攤銷 商譽 日本法人稅法

並列摘要


無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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のれん 法人税法 組織再編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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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引用紀錄


吳敏暄(2017)。論權利金之稅收管轄權〔碩士論文,國立臺灣大學〕。華藝線上圖書館。https://doi.org/10.6342/NTU201702302
麥雅絜(2014)。併購商譽攤折費用之稅務議題〔碩士論文,國立臺灣大學〕。華藝線上圖書館。https://doi.org/10.6342/NTU.2014.00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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