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研究主要是探討公平會2009年訂定規範商品價值減損標準對多層次傳銷事業經營效率之影響。樣本以2011年底向公平會報備實施多層次傳銷之33家事業為研究對象,比較修法前後3年(2006至2008年,2009 至 2011年)事業投入、產出的年資料,以超越對數生產函數做為經濟分析基礎,並以差異性檢定樣本傳銷事業在修法前後投入與產出的效率值彼此間是否存在顯著差異。 實證結果發現,就勞動投入而言,修法後本國事業參加人數愈多勞動邊際效率減少;資本額部分,外國事業資本額增加資本邊際產值反而降低;另外在成本效率上本國與外國事業差異不大。就差異性檢定結果顯示修法前後之勞動邊際產出效率值、資本邊際產出效率值及成本效率值皆未有顯著結構性改變。其次,修法前或修法後平均產出最大(規模最大)的事業並未達到最適規模經濟,亦即並非規模愈大其經營效率就愈好。整體觀之,修法對本國事業在規模經濟上較具有顯著性。在規模經濟效率值檢定,修法前後之規模經濟效率值未有顯著改變。就政策涵意而言,商品價值減損標準之制定在實務上對傳銷事業經營績效的影響極為有限,可逕以法理及管理層面考量,實務部分則可以忽略不予考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