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少年的犯罪率及再犯率均有逐年升高的趨勢,而且根據統計,少年犯罪的因素與心理因素有最大的關聯。要改善少年的再犯率與犯罪率逐年提升的問題,其方式除了修正既有的少年矯正系統以外,本文試圖從修復式正義的角度來解決問題。修復式正義與一般懲罰式正義不同,是透過加害者、被害者與社區三方進行溝通,最後產生協議的方式,來解決問題。根據外國的少年修復式正義實行研究,修復式正義程序確實有助於降低少年的再犯率,對於克服少年心理因素的問題也大有助益,因此,本文試圖引入外國經驗,並且建立我國少年修復式正義制度的雛形。 我國目前雖然法務部雖然有推動修復式司法試行方案,然而其運用對象主要針對成人,僅有少數的少年有運用的機會。因此本文試圖介紹外國的少年修復式正義的經驗,包含澳洲、紐西蘭、加拿大、美國的少年修復式會議的經驗,並且更進一步的針對不同類型少年進行研究,包含重罪少年、女性少年、校園霸凌的情形。另外,本文從社會心理學的角度,來分析修復式會議進行中,因為權力控制關係的作用下,所可能出現的偏見、歧視,以及眾從行為與從眾行為的情形。希望未來我國少年修復式會議的主持人,能夠藉由本文的分析,妥適面對會議中各種棘手的問題,並且使修復式會議的進行能夠達到學者John Braithwaite所提倡的羞恥再整合的境界。 本文並參考紐西蘭的家庭圈模式以及我國現行的修復式司法試行方案,建立的一套少年的修復式會議制度。並且,因為本文採取較狹義的純粹模式,故提出與一般提倡修復式正義的學者不相同的主張:本文主張修復式會議與民事和解與調解制度是並存的關係,而非以修復式會議取代民事和解與調解制度,或者融入相關精神。理由在於,本文認為兩者制度目的不同,應尊重當事人的程序選擇權。而學者常提出的緩起訴制度,本文認為其並非修復式正義之制度,理由在內文中有相關完整的分析。 最後本文期許修復式正義能夠法制化,少年修復式會議能夠普及,使得每一位犯罪少年均有加入修復式會議的機會,並且能夠透過修復式會議,順利復歸於社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