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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群居之人類社會裡,每個人行為皆處於相互影響狀態,尤其是居住密度高的地方,人之一舉一動,都是造成他人不便與糾紛之來源,進而導致該處不動產交易價格下降。為解決上開問題,發揮不動產之作用,就私人間權益之調整,法明文者有民法相鄰關係、不動產役權,以及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規約;另不動產所有權人亦可約定各種不動產利用之相關契約,例如:出租或出借不動產,以及不動產共有人間約定分管契約等,皆統稱為「附隨於不動產的契約」。惟不動產之所有權人或使用權人,可能會有所更迭,則原先調和私人權益之附隨於不動產契約之效力,即會因更換不動產所有人或使用人而受影響。就此,大法官釋字349號解釋、民法第826條之1,以及公寓大廈管理條例雖有所表示,然內容有所不同,且分管契約及公寓大廈以外之附隨於不動產的契約,在法無規定契約對第三人之效力之下,仍須面臨契約是否拘束不動產繼受人之問題。本文從我國法制─「契約」導出我國附隨不動產的契約之概念,列舉出我國附隨不動產的契約之類型與效力─基地的使用借貸、共有不動產分管契約、相鄰不動產的使用協議,及公寓大廈與社區規約,一併觀察美國法之相關實務運作,了解其中的精神,並依上開附隨不動產契約之類型,整理我國實務與學說對第三人效力之見解,並進行綜合探討,最後根據分析探討之結果提出結論與解釋論和立法論之建議。

參考文獻


6.吳光明,默示分管契約之探討─兼論最高法院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七九○號判決,月旦法學雜誌,第209期,頁5-21,2012年10月。
9.吳從周,「土地與房屋不同屬一人所有」不宜類推適用民法第四二五條之一─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一三五九號判決在法學方法上的再思考,月旦法學雜誌,第165期,頁218-230,2009年2月。
13.張永健,民法第826-1條分管權之法律經濟分析:財產權與準財產權之析辨,台大法學論叢,第40卷第3期,頁1255-1302,2011年9月。
14.陳明燦、何彥陞,我國不動產法上債權物權化及其登記相關問題探討,台北大學法學論叢,第74期,頁45-107,2010年6月。
15.陳聰富,使用借貸契約之債權物權化─最高法院九十八年台上字第一三一九號民事判決評析,月旦裁判時報,第2期,頁52-61,2010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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