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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立法院之預算審議權-評釋字第三九一號解釋並兼論司法院大法官應有之功能定位與解釋立場

摘要


本文係以立法院之預算審議權大小為例,批評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三九一號解釋所採消極、拘泥於憲法文義之立場與解釋方法,並指出,只要制憲者並沒有絕對清楚之本意,則釋憲者應衡量臺灣地區所面臨激烈之政經社交轉型壓力,從事積極性之釋憲立場,亦即,釋憲者應擁有較寬廣之解釋空間並且應透過釋憲積極促進制度之興革。這並不因釋憲機關係採委員會或憲法法院或最高法院模式而有絕對不同;本處所涉及者為各種解釋操作技巧(例如文義解釋、體系解釋、立法史解釋、目的解釋)之後設釋義學(Metadogmatik),我國制憲者並未限制釋憲機關以積極性之心態從事釋憲。若干積極性釋憲之作品,例如釋字第二六一號解釋,事實上係受到國內學術界或一般人民之尊重。如何審慎衡量我國現階段之政經社交轉型並因此妥善決定出釋憲機關應有之功能定位與解釋立場,值得學界進一步討論。

被引用紀錄


楊詔凱(2014)。我國緩起訴處分金與民主控制之研究〔碩士論文,淡江大學〕。華藝線上圖書館。https://doi.org/10.6846/TKU.2014.00642
劉莉玲(2011)。我國決算審核體系之研究〔碩士論文,國立臺灣大學〕。華藝線上圖書館。https://doi.org/10.6342/NTU.2011.00072
游憲廷(2009)。立法院預算審議之研究:2001-2008〔博士論文,國立臺灣師範大學〕。華藝線上圖書館。https://www.airitilibrary.com/Article/Detail?DocID=U0021-1610201315172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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