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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給予發明人獨占其發明市場的專利權。專利權的標的是無形抽象的發明。申請人必須以claim即申請專利範圍,使他人知其範圍有所遵循不致逾越。如何撰寫中請專利範圍經歐美專利制度發達國家累積一二百年經驗,發展一套周密完整的邏輯結構與法律體系。申請專利範圍之界定方法主要有派、中心界定主義與週邊界定主義。週邊界定主義是現代的潮流,依此主義專利權人之專利範圍僅限於申請專利範圍,不得將專利說明書其餘部分的元件引進申請專利範圍,唯有在中請專利範圍所用之文辭有疑義時,才可參考說明部分,以及以功能裝置(means plus function)方式撰寫申請專利範圍時,才可參考說明部分所揭露的對應的實施例的元件,及其結構。原告上張被告產品侵害專利,應証明其(1)擁有有效之專利權,(2)以及被控產品侵害該專利。原告必須證明請求範圍所引述的元件,元件間的結構關係,運作方法與效果或功能等限制均在被控的產品上出現,即符合全要件原則。假使符合,未必構成侵害,還要進一步研判被控產品有無逆均等論。有逆均等論時,即組成元件雖然相同,但其所用原理或達成之作用或功效不同者,不構成侵害。不構成均等論者,一定侵害原告之專利。 按再發明是爲發明之改良,其一定含有原嶺明之全部要件,所以當然侵告原發明。因此原發明之專利仍然有效時,實施再發明一定侵害原發明之專利權。

被引用紀錄


李裕勳(2007)。專利法上先使用權之研究〔碩士論文,國立臺灣大學〕。華藝線上圖書館。https://doi.org/10.6342/NTU.2007.003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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