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論文是針對我國前出版法第三十三條的「媒體不能批評尚未結案的司法案件」之合憲性爲對象,分析德國、英國及美國防止輿論干涉司法的相關制度,以及有無再制定類似出版法第三十三條立法例的問題。其中對於美國目前採行禁止律師在法庭外發布言論的「禁口令」制度,認爲並無採行的必要。本文行在強調新聞自由的重要性。輿論會影響裁判的主要「媒介」是陪審員。在無實行陪審制度的國家-如我國-似乎此問題的危險程度較低,即無採行類似出版法第三十三條禁制的必要。
為了持續優化網站功能與使用者體驗,本網站將Cookies分析技術用於網站營運、分析和個人化服務之目的。
若您繼續瀏覽本網站,即表示您同意本網站使用Cooki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