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學界對於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State Street Bank Trust Co. v. Singature Financial Group一案之判決,普遍感到憂心,認為該判決將導致專利之氾濫或門戶大開。然而經過本文仔細解讀之後發現,該院僅是放棄近似「以訛傳訛」之「商業方法例外(及不得不取得專利),並未進而承認「商業方法本身」具可專利性。無可爭議的倒是,自美國作成該案判決以來,申請商業方法相關之專利案件倍增(一九九九年達二千六百件)。相形之下,根據本文檢索之結果,迄今為止並無國人取得電子商務之我國發明專利,專利法主管機關亦從未就商業方法本身授予專利。真正引起有識之士憂慮不已的,其實並不是前述美國法院判決本身,而是美國專利商標局採取了過於積極(甚至激進)之專利政策,不顧美國電腦軟體相關專利審查品質低落的事實,而一味追求核發此領域專利之速度與數量,以鄰為壑。本文在此一併指出美國專利商標局對專利審查官之錯誤誘因機制,以及美國專利法欠缺異議制度的流弊,藉以喚起國人正視美國專利制度之重大缺失,方不致於盲目地處處以美國為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