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債務,係指債務人對債權人為給付之義務而言。以擔保債權實現的責任主體加以區分,債務可以區分為消費者債務、企業債務。不論無限責任或有限責任的債務,債務人就其債務的處理方式,依其有無清償能力可以分為消滅債務及清理債務,前者包括清償、提存、抵銷、免除及混同,而後者得由債務人行使程序選擇權,選擇進行重建型或清算型等不同債務清理程序。2005年下半年銀行消費金融業務競爭激烈,引發卡奴難以生存的社會問題,因此2007年6月立法院三讀通過「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後,消費者得以利用協商、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司法院也將破產法修正草案改名為「債務清理法」草案,我國債務清理法規制展開新頁。在債務清理法正式立法之前,目前債務清理制度分為重建、清算兩種型態,其中前者屬於我國法制的重要特色,本文除了分析債務類型及其處理方式,也分別探討消費者債務、企業債務的重建型債務清理法制,並附帶介紹實務案例,以利瞭解重建型債務清理法制的爭議問題,最後提出我國重建型債務清理法制的研究結論,並期許未來我國能夠建立該等法制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