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代國家以貨幣經濟為基礎,租稅之繳納,亦以貨幣為原則 ,然遺產及贈與稅法中,卻在一定要件下容許以實物抵繳遺產或贈與稅。此一制度施行以來在實務上引發諸多爭議,並造成待納庫款居高不下,已成為遺產及贈與稅法中一值得重視之問題,究竟其是否有存在之必要,其是否應該存在何種限制,現行之法條及實務上是否產生何種問題,自有加以分析討論之必要。 實物抵繳制度之基礎何在,乃係首需討論之問題,此可為解釋實物抵繳相關問題提供一個指針,而欲討論此問題,相關文獻之爭議多各執人民權益及政府行政效率相互爭執,本文則試圖在第二章中以租稅課徵之憲法上意義、量能課稅原則等加以探討,而前述問題分析中釋字343號解釋較少論及之基本權保障及實物抵繳對估價之助益等方面,亦將一併討論其意義,最後並以此為基礎,設法建構實物抵繳制度應有之方向。 承續第二章之基礎,本文第三章對於現行實物抵繳之構成要件,本先整理最高行政法院判決及財政部函釋之重要見解,以探明實務上之作法,並就相關文獻之討論及建議一併列出,並提出本文之見解。 接續於法令面之構成要件部分後,本文第四章著重在實物抵繳之法律屬性爭議及行政程序之說明,以明瞭實物抵繳制度在租稅行政程序之進行。第五章則就實物抵繳在司法審查之相關議題整理實務上判決之見解並就行政法學理加以評析。 實物抵繳之類型千門萬類,為使研究深入,本文第六章、第七章乃選擇在實務最常作為減輕稅賦工具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及與之相對照之既成道路二者為例加以研討,將相關實務上之判決見解加以整理討論,並說明有關實物抵繳租稅規避之相關問題。 第八章則綜合前述之說明研討,就實物抵繳制度之存廢、未來走向以及公共設施保留地及既成道路在實物抵繳制度上應如何處理予以總結,並就整理相關判決所得提出本文之見解,以供實務上參酌。 本文在研究上,將研究範圍限於遺產稅之抵繳,蓋贈與稅為遺產稅之補充稅,相關之解釋說明本應與遺產稅相一致,其法理並無不同,為集中焦點加以討論,故本文僅以遺產稅為討論對象。又在判決之整理分析上,本文所整理之判決亦以最高行政法院為限,至於本文所引用之判決,均係在法源法律網以「實物抵繳」為關鍵字檢索而得,且因論文寫作之時間限制,判決之日期僅至民國97年4月30日為止,之後之判決即未加以收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