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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學位論文

刑事鑑定與刑事判決的對話-以機關鑑定為核心

指導教授 : 王正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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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為因應案件日趨複雜、專業化之犯罪行為,引進特別知識、經驗進入法院,將是釐清事實之必要方法之一。鑑定是指藉由專業智識經驗,而對待證事實做出適當之判斷,透過科學證據之客觀、中立性,以確保犯罪事實之公正明瞭。惟水可載舟,亦可覆舟,近年來因檢討冤案聲浪之興起,諸如江國慶案DNA鑑定、蘇建和案骨骸鑑定、徐自強案創傷照片鑑定等,因鑑定錯誤而致「司法殺人」不在少數,是建立完善之鑑定制度應為舒張正義重要里程之一。 目前審判者往往因不具該專業智識而無法理解鑑定結果,遑論對於鑑定證據做出正確的判斷,充其量僅是形式審查,且多數實務亦認為鑑定報告書為傳聞例外而具有證據能力,擔保真實性之程序審查形同虛設。又審判者因無法判定而過於依賴鑑定報告,使鑑定人凌駕於審判者之上,主導勝敗,成為「實質法官」屢見不鮮。 欲建立完善之鑑定制度,應透過鑑定品質與司法制度之合作,以活化抗制犯罪之策略。首先,本文先概述我國刑事鑑定之定位為何,並探討我國目前實務上大量運作之機關鑑定,以判決為基,提出實務上出現之問題;再者,於鑑定品質方面,參考美國現行OSAC科學領域之組織委員會,評估我國國家級鑑識中心之可行性,並應有何配套措施,例如複鑑制度之明確性等;司法制度方面,對於鑑定機關之屬性方面,分析法律上規制之不周全,是否有修法必要等;最後,對於鑑定疏失或枉法裁判方面,應對於鑑識人員或與司法人員如何究責,皆是重要改革之路。 鑑定品質之提升與改革司法制度,建構來自不同領域 ─ 科學與法律的對話,透過溝通,以促進兩專業之交流,進而得出最適切之選擇,以達刑事訴訟之公平正義、真實發見之目的。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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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