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概略介紹我國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下簡稱本條例)下特殊目的公司的意義、任務、立法背景、過程與立法原意,特殊目的公司法制之指導原則為何,並探討外國與我國金融資產證券化之架構問題以及特殊目的公司所扮演的角色。首先,分別針對美、日兩國之法制作探討。先瞭解美國金融資產證券化的起源,是什麼因素興起公司型導管體,在證券化架構中作用如何,又其在實務上如何操作,以期清楚掌握公司型導管體之核心概念。再觀察日本發展金融資產證券化的背景,以及其在大陸法系下如何建構證券化法制工作,其法制下所呈現的公司型導管體是什麼風貌。又我國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施行以來,實務上已有近十件左右之證券化商品推出,無獨有偶,皆採特殊目的信託作為其導管體,以致至今仍未有特殊目的公司設立。本文試圖分析本條例下之信託與公司優劣如何。再者,本條例特殊目的公司部分為公司法之特別法,適用時無法超脫公司法之範圍。本文擬逐一檢討本條例在與公司法之重疊、交錯部分,適用上是否有疑義?若有疑義如何解釋?外國法如何提供建樹?以期本條例之規定能足當重任。最後,本文擬重新檢討特殊目的公司之定位問題,以及在我國法制下的發展前景如何。又鑑於外國證券化實務中,跨國證券化與雙層導管體架構之作法習以為常,故擬討論跨國、雙層、甚至跨國且雙層架構在本條例下之可行性如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