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測謊廣泛運用於各類刑事案件,然而關於測謊本質之疑問不曾間斷,運用上產生諸多爭議。故本文首先探討測謊的科學基礎,藉由科學社群的研究重新釐清測謊本質,並分析測謊與刑事訴訟程序交集產生的法律問題。另探尋美國法院對於科學證據容許性之判斷標準,以及在此脈絡下美國法院對於測謊證據容許性見解的轉變,再以測謊科學基礎及美國法院見解檢視我國對於測謊證據能力之看法,藉此建構測謊證據能力的審查標準。測謊證明力之認定,實務上僅概要認為法院依自由心證判斷,然而證明力的高低攸關審判者是否正確認定事實,相當重要,故本文探討我國實務對測謊證明力的看法,並對照科學社群的研究,進而提出測謊證據證明力認定之見解。 現代測謊技術(多項生理紀錄儀檢查)為一種有關欺騙或再認的心理生理試驗,乃針對主體是否對於測試目標說謊,或有無擁有對於測試目標之認識,這種分類結論的不確定性範圍計算或信心水準評估的標準化循證試驗。受測者真摯同意為測謊技術及程序的內在本質,因此任意性格之測謊並無違反不自證己罪權利,亦與不正訊問方法無涉。有關測謊證據能力的審查,我國實務通說忽略「所使用方法具科學上有效性」的審查重點;實務上常見援引測謊準確度做為衡量證明力之依據,然而法院對於準確度的看法差距頗大,且未註明引用數據來源,似乎流於主觀。本文建議應將「所使用方法具科學上有效性」列為證據能力審查要件,並嚴格審查測謊鑑定人資格;另建議法律實務工作者充實測謊基本知識,俾利妥適運用測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