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鑑於各國針對科技保護措施配合國際公約之要求而紛紛進行立法,然而此種為因應數位時代所設計的法律制度,是否會對於傳統著作利用與合理使用原則產生衝擊,以及是否會因此衍生出過份擴張著作權人權利的疑慮?易言之,科技保護措施的立法,是否會造成著作權人與著作利用人的衝突?或者是一種數位時代中,為鼓勵著作權人將著作放置在網路上散布,使著作不因流通機制之改變與面臨的風險所不得不為的妥協?此乃為本文針對科技保護措施議題立論之基礎思維。 著作權法中增訂科技保護措施之相關規定(或有稱之為:「反規避條款」),所可能引發的問題在於,因著作權法已賦予著作權人一項排他之權利,對於自由市場已經產生一定的干預,將保護的範圍擴張到一項保護著作本身的科技保護措施,是否過於擴張著作權人之權利?而對於不受著作權保護的數位內容(例如已經過著作權保護期間或本無著作權的資料),利用科技保護措施防止他人接觸或利用,著作權法對此的保護是否逾越了著作權法之立法本意或改變了著作權之本質?本文觀察各國有關科技保護措施之立法過程,並從著作權保護之本質出發,進而釐清在科技保護措施立法對於著作權人與利用人間,究竟產生何種微妙的變化?原本著作權法中著作權人與利用人間的平衡狀態或平衡機制,是否會因科技保護措施的立法而破壞或影響?台灣現今之立法有無缺失?在未來的立法上,是否有調整或修正的空間,立法的走向應為何? 由於台灣高科技產業之發展已居世界領先之地位,所以對於科技保護措施之立法所可能衍生之限制競爭之問題,即無法忽視。因此,本文認為對於科技保護措施之立法方式,可以參考日本之立法方式,在著作權法及公平交易法中針對不同類型之科技保護措施加以規範,除了可以維持著作權法上既有之權利類型,避免不當擴張著作權人之權利外,另可兼顧產業間利用科技保護措施之立法所產生限制競爭之疑慮,應屬可以採行之立法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