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醫療行為發生不良之醫療傷害時,由於醫療行為難以保證醫療結果,加以人體個別,對於醫療行為之反應難以確定,且醫學上存在有限性等特殊之處,以致認定醫療行為與醫療傷害間之因果關係,有其先天上之困難。而醫療傷害涉及數個加害行為,甚或包括病患本身業已罹患重症或具備特殊體質時,其因果關係之認定,以及損害賠償部分之計算,均為難題。再者,由於醫方與病患間醫療專業知識之落差,病患往往對於醫療過程不甚了解,且相關證人、病歷等醫療訴訟上之重要證據多存在於醫方,也導致病患提起醫療訴訟時,就醫療因果關係之後天舉證上,亦面臨重重困難。就醫療民事責任因果關係舉證責任是否應予調整,以平衡醫方與病患間之舉證難易差距,亦值探討。 本文即著眼於此,於第一章先概略說明醫療民事責任因果關係之困難所在;繼就醫療民事責任因果關係,分為因果關係成立與因果關係舉證兩部分,分別在第二章及第三章加以探討。就醫療因果關係成立部分,再分為責任成立因果關係與責任範圍因果關係,在責任成立因果關係部分,特別聚焦於病患業已罹患重症等既存條件與醫療行為結合,發生最終醫療傷害結果時,應如何認定因果關係,又統計上之「存活率」及「治癒率」應如何評價等問題點;就責任範圍因果關係部分,則著重於已認定多個具備責任成立因果關係之原因後,其間損害賠償應如何計算,又病患本身具備之特殊體質,在認定損害賠償數額時應否一併斟酌。就醫療因果關係舉證部分,則探討舉證責任原則是否適當,何種情況可認為顯失公平,並為舉證責任之減輕甚至轉換。就此,本文分別參考美國、德國及日本之學說及實務見解,且就我國學說及相關實務案例進行分析、探討,並提出個人淺見。末於第四章則就本文整體說明並提出結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