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之「生存權保障」與「人性尊嚴不可侵犯」,為基本人權核心本質,並為現代國家憲法的最高指導原則,國家有責任與義務予以尊重與保護。是以,老農、老人、兒少、婦女及身心障礙者,為社會上之弱勢族群,其無力生活者,國家應予以適當之扶助與救濟,憲法第155條即定有明文。對此,社會救助制度及老人、兒少、婦女及身心障礙者福利,更訂有生活扶助規範予以保障。惟在此情況下,為何社會上不斷地會有令人鼻酸的清寒家庭,得不到政府援助的情事發生!這個問題到底出在哪裡? 復最低生活維持,即在保障一個人的生存延續基本條件,從平等原則而言,應無身份別而有不同程度的待遇。兒童及少年為社會上之弱勢且無法自立營生,又為國家未來之主人翁,現行對「兒童及少年」的生活扶助金給予,是否受到差別待遇?亦值得探討。 另外,近年來,適逢全球性通貨膨脹、石油上漲、經濟大海嘯,以及國內景氣低迷等之壓力,許多公司、廠商被迫採取減薪、裁員、無薪休假。現在國內又遇到油、電雙漲,物價齊漲之衝擊下,現行之「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金,是否足以維持其最低限度基本生活,亦值得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