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延伸生產者責任(extended product responsibility, 以下簡稱EPR)制度實現於廢棄物清理法令架構中,惟制度設計上較欠缺生產者負擔實務責任,因此也較不易促進產品環境化設計及資源循環利用。然而,生產者進行產品自主回收工作,也非容易,在經濟面不具誘因。因此,若在我國現行EPR實施架構中要導入生產者實務責任並參與回收工作,其獎勵機制為必要的設計構想,並透過提高誘因促使業者加入自主回收工作,實現EPR精神與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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