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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憑證制度於行政執行程序之準用

摘要


行政執行與民事執行整體的法律制度有所不同,故行政執行法不可無條件的準用強制執行法。債權憑證制度在法理上似屬私法自治原理下,基於處分權主義與當事人進行原則所建構制度之一環,與行政執行為國家本身自力執行以貫徹行政任務而偏重職權進行原則有其制度本質上差異,且行政執行並非全然等同民事執行之債權人、債務人與執行機關三面關係,行政執行法若準用強制執行法,應注意如何與行政執行本身制度調和。準用債權憑證制度雖有助於行政執行處將大量案件迅速終結執行程序,以便於數以萬計案件的控管與執行,在結案的技術層面上是該制度不可或缺的優點且有助於執行機關節省案件控管成本,然在行政執行程序準用之後,卻也產生行政機關浮濫移送案件的實務現像,促使本文思考債權憑證制度的準用問題。本文探討範圍聚焦於債權憑證制度的準用,以及準用後制度面將引發何種行為誘因的實務現像,最末分析有無更有效率的法律規則並提出立法建議。

關鍵字

無資料

參考文獻


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1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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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