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權對著作財產權人而言為一重要權利,國際條約、外國立法例皆對之設有明文,我國於立法過程亦參酌之。然出租權作為一控制著作物流通之權利,賦予著作財產權人之權利過或不及,皆可能對社會公益或著作權人之權益有所衝擊。我國因立法時揉雜國際條約及立法例而又缺乏體系統整之故,導致實務就相關條文之運用及解釋上產生疑難或混亂。是本文就此試加以整理釐清,認為各散布相關權利條文不應混淆,而應個別觀察、適用,並分別給予妥善之立法與配套。再出租權耗盡之部分,立法設計上因我國有耗盡之規定,卻又未設任何相關報酬或補償機制之結果,導致實務上時有著作權利人為保護權益而規避現有耗盡規定之案例,不僅使市場之授權關係解釋上更為複雜,消費者及著作物流通之公共利益亦因此受損。最後在侵害出租權之法律效果上,本文認為由條文文義觀察,刑事處罰之構成要件門檻頗低,是建議立法者等先進再加以思考商業營利等要件之加入可能,以尋求著作權利人之權益保護與公益間之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