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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學位論文

荷治時期台灣的漁業

Fisheries of Formosa under the Dutch

指導教授 : 鄭瑞明

摘要


荷蘭人是從捕捉北海鯡魚而壯大的海上霸權國家,在十六世紀末葉來到亞洲,於1624年至1662年,殖民佔領台灣。因台灣四面環海及內陸河流漁業資源豐富,很自然成為重要稅收的來源。本論文討論三個主題:漁場位置、漁業管理、漁業生產。先就第二章漁場位置而言,從《熱蘭遮城日誌》的漁業記錄,歸納分析出荷蘭在台灣的漁場位置有三種型態:笨港到下淡水的「西南沿海漁業」、贌售利益歸公司的「沿岸內海漁業」、贌售利益歸原住民的「內陸河流湖泊漁業」。再就第三章荷蘭人如何管理漁業而言,首先,荷蘭人對外向中國人、日本人、西班牙人宣示他們擁有台灣主權,進而控制周邊海域,實施課稅;對內荷蘭人1635年起征服麻豆社逼其獻出土地之後,就開始以武力征服其他村社,並強迫獻出土地,又以強迫與勸誘信仰基督教,甚至召開地方會議,使其歸順荷蘭人統治,並服從其權威,以穩固其統治權。第二節分析荷蘭人對漁業的監督管理,重點在對中國漁民的採取保護、監查、課稅等規定措施。第三節探討發贌漁業的管理,發贌漁場的程序與規定;為公司發贌的海上漁場收入分析;為新港社、麻豆社、蕭壠社及諸羅社發贌河流湖泊漁場收入。第四章則探討漁獲種類與中國漁民捕魚的人數、船隻、季節做統計分析。首先討論中國漁民來臺捕魚、到台灣各地捕漁的時間、漁場、人數與船隻數;第二節則專節討論烏漁業,分析探討捕魚人數、船隻與烏魚數量與稅制等。第三節分析烏魚以外的漁獲種類,計有帝王魚、蝦、蠔、鯊與鹹魚等十餘種魚類的數量與產期,及台灣產地與輸出中國沿海的種類與數量;第四節分析水產加工品的種類有鹹魚、魚乾、鯨、鯊、魚翅等的生產地與出口中國沿海的數量分析。經過此一爬梳整理後可以看出,荷蘭時期的台灣漁業,在管理程序上是有制度與法條規定的;但在漁場方面,則是運用天然的漁獲資源,並未有規劃與開發的計畫因素在內。

並列摘要


參考文獻


翁佳音,<國王魚Kingfish的故事>,《歷史月刊》248期,2008,頁23-27。
頁292 - 298。
林偉盛,<荷蘭東印度公司檔案有關臺灣史料介紹>,《漢學研究通訊》19卷3期,2000,頁362 - 3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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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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