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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不履行法的變遷—違約責任與損害賠償(下)

摘要


債務不履行係民事責任的核心制度。我國現行債務不履行法係由給付不能、給付遲延及不完全給付三種類型所構成,並分就各個類型規定不同的請求權基礎,明定其成立要件及法律效果。本文的研究目的有二。第一個目的是有系統地整理分析歷年判例學說,闡明解釋適用上的爭議問題,建構債務不履行的法釋義學(教義學)。第二個目的是參酌契約法的國際化變遷,重新檢視傳統債務不履行法的思想背景,理論基礎及規範結構,並特別重視四個基本問題:一、如何重構給付不能,尤其是檢討區別自始主觀不能及自始客觀不能的合理性。二、在解釋論及立法論上如何認定債務人期前拒絕履行,應負債務不履行責任。三、如何界限不完全給付與物之瑕疵擔保責任的適用關係,如何將物之瑕疵擔保責任納入不完全債務不履行的體系。四、宜否以統一化的義務違反概念取代債務不履行的類型論。債務不履行法的重新詮譯,立法政策的檢討及規範架構的重構將有助於革新傳統制度,改善其體質,促進發揮其規範功能,並與國際發展接軌,對民法的進步作出貢獻。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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