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建住宅興建於1962-1975年間,計23處基地、共11,012戶 ,是為安置臺北市1960至1970年代因應防洪防颱防空、河堤工程、改善交通秩序、國民中學教育建設用地徵收之拆遷戶所興建。1963年臺北市人均居住面積僅1.87坪(6.2平方公尺),當時以每戶平均容納6人為規劃,整建住宅提供每戶8至16坪,且符合通風、採光及獨立廚房、衛生設備。日後因住戶背景、住戶流動、區位、社區組織、建築設計、社會變遷、人均居住面積大幅提升等因素特性差異,造成現今各社區迥然有別的環境面貌。 國民住宅條例於1975年頒訂公布,明確定義興建、貸款、承購以及後續社區之管理維護辦法。然整建住宅不適用國宅條例管理辦法,使得大批整宅社區缺乏日後維管運作機制。截至2012年,在22處整宅中,僅3處整宅社區,成立符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管委會,此為整宅社區高租賃戶比有關。其它整宅社區自治組織,多面臨缺乏行使公權力之法源,導致財務收入不穩定,缺乏維管經費等問題。本研究之社區所在─劍潭一、二期整宅,其社區自治組織,乃非法令定義之管委會,亦非社區發展協會。僅由幾名關心社區公共環境之住戶,逐漸發展與組織、並與社區其他住戶達成某種不成文規章的組織。 社區自行建立起符合社區特性的非正式運作模式,不受法令的約束,而發展出社區最真實且最節約成本的模式,進行組織運作。本研究發現,劍潭社區自治組織運作良窳程度,與租戶率並無直接關係,而與住戶是否擁有社區意識有關。居民參與社區組織成員之動機,多發自共同利益或在地情感。後續公部門應針對整宅社區特性訂定社區規約之整宅條例,同時提供資源以協助社區組織發展、正式化,發展社區合作社,以提供社區弱勢戶經濟支助,並成為弱勢者融入參與社區公共事務之管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