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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公共媒體法制化初探-試以功能性觀點解析公共電視法條文

摘要


我國公共電視法已經三讀通過,其立法體例言,不但兼具公法與私法性質,並且包含組織法、程序法及實體法相關規定,其具體內容則更涵蓋民事特別法、預算與人事等國會權限,以及廣播電視法等法律領域相關規範。而該法在未來具體實施之後,勢必隨之引發各種法律適用上的新型態爭議。有鑑於此,本文特以功能性的觀點,嘗試透過比較制度上相關理論與經驗的參證,探尋公共媒體理念下所應有的解釋模式,以及未來進一步修法落實「公共媒體」理念的可能方向。 本文在嘗試根據現行公視法立法目的,尋繹較適切可行的解釋方式之餘,發現該法在整體建構上,固然有公私法領域劃分上的諸多疑慮有待進一步釐清;然而,該法強調「目的性」與「試驗性」的基本預設,卻值得賦予高度肯定。尤其,該法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規定適時引入「公共監督」機制,在「試行」公共媒體法制化的過程中,則更具有其正面、積極的示範作用。誠然,公共電視臺未來在節目製播內容、公共傳播服務,以及「有效使用經費」各方面的具體表現,將是說服國人持續追求「公共媒體」理念的最有力訴求;法制設計上的適當配合,卻是保證不同團體與個人的努力得以凝聚的範疇或框架。因此,本文結論認爲:對於現行公視法進行修正與調整,應係進一步落實「公共媒體」理念的必經歷程。

被引用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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