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代性紛爭解決制度是目前許多類型爭議案件的處理趨勢,而2017年修訂之《電業法》僅明定中央主管機關得召開電業爭議調處審議會,並未對電業爭議調處審議會之組織、運作、調處效力等事項進行進一步的明訂與授權,可能會因此減低後續該審議會所能帶來的實質效益,並削減該審議會對紛爭的實質解決能力,故相關機制以及後續可能面對的困難則仍有待探討與思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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