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於民國74年即建立專任教練制度,惟其績效並未能彰顯,其主因不外乎有關法令未能契合、未能納入學校正式編制及不具未來性等問題。民國96年總統公布「國民體育法」第13條修正案,明確規範專任教練之聘任、考核、獎懲與退撫等規定。該次修正案使專任教練制度已初步完成法制化程序,然如何有效落實更是體育從業人員所關切的議題。本文彙整有關文獻後具體提出:一、專任教練退撫制度採績效制;二、教練專業化與素質提升;三、增加專任教練員額;四、整合相關法令規章等四項建議,可作為政府落實推展專任教練制度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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