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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刑法修正第一條新增後段規定,強調拘束人身自由的保安處分,亦應有不溯及既往原則之適用。由於立法者未辨明刑罰與保安處分的本質差異,僅將觀察重點側重在效果上,導致應受矯治的行為人可能因此於處分內容或種類變更時,免受相關處遇,無異坐視其社會危險性之存在,反與保安處分的目的有違。按保安處分除與罪責無涉,並非「制裁」,由於其發動仍以「『行為時』不法的存在」為前提,即便於裁判時,因法律變更而得溯及既往,根本不生抵觸禁止溯及既往規範目的問題。刑事立法政策上,應該考慮的是廢除強制工作,並將比例原則的限制予以明文化,而非單挑拘束人身自由的保安處分,納入罪刑法定原則的羽翼,從而導出禁止溯及既往的結論。

被引用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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