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多人都曾經對自己或他人做過醫療行為,但是在刑事司法實務上,則僅有不具醫師資格而從事醫師工作之密醫,才成為國家訴追之對象。因此,本文分別討論兩個層面的問題:首先,現代醫事法規以刑罰禁止不具醫師資格者從事「醫療行為」,其規範層面之意義為何:一般人於日常生活中所為之醫療行為,是否屬於醫事法規所禁止處罰之對象。其次,一般人於日常生活中對於自己或對於他人所為之醫療行為,在刑法上又應如何評價並賦與恰當之地位。經由上述討論之後,本文並在方法上提出兩個觀點:國內文獻對於醫療行為之探討,或許過度集中於「治療疾病」甚至是「外科手術」之面向,而忽略醫療概念本身可能包含之廣泛內涵。其次則是主張,內容廣泛復雜之醫療行為,應當依據事實態樣予以類型區分,而分別依據刑法理論體系進行檢驗,而不宜逕行將醫療行為直接與某些特定刑法概念畫上等號,而忽略某些事實類型應有之法律評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