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過您的圖書館登入
IP:18.116.239.195

摘要


租稅協定之目的,係在於劃分締約雙方國家之課稅權,消除重複課稅,提供居住者在他方國之課稅保障,透過雙方國家資訊交換,防杜逃漏稅及防止濫用租稅協定條文避稅。租稅協定具有特別法效力,優先內國稅法規定而適用,但租稅協定不得創設或擴大締約國之課稅權。有關租稅協定之適用範園,通常適用於在締約國之一方或雙方居住之人(居住者);租稅協定之空間效力範圍,依據其國內法決定之,通常以各國之主權領域為範圍;其規範對象以所得的課稅為主;其適用通常採取不溯及既往原則,以租稅協定生效後所發生的所得或下一課稅年度之所得,開始適用。有關租稅協定之解釋,與一般國內法解釋不同,應符合協定內部規律統合平等之要求,以國際法之解釋原則為優先,以公平維護雙方國家之利益。有關租稅協定之濫用,除透過租稅協定加以防制外,也可以適用國內法關於租稅規避防制條款規定,避免濫用。

參考文獻


丘宏達(2010)。現代國際法。三民書局。
廖益新編(2008)。國際稅法學。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
劉劍文編(2006)。國際稅法學
陳清秀(2010)。現代稅法原理與國際稅法。台北:元照。
陳清秀(2011)。兩公約實踐與賦稅人權保障。法令月刊。62(2),67-82。

被引用紀錄


木笑瑞(2016)。租稅資訊之保障與納稅人資訊自決權之研究——以租稅資訊之蒐集、傳遞與交換為中心〔碩士論文,國立臺灣大學〕。華藝線上圖書館。https://doi.org/10.6342/NTU201603670
張芸菁(2014)。所得稅法之營業代理人與租稅協定之代理人常設機構之比較〔碩士論文,國立臺灣大學〕。華藝線上圖書館。https://doi.org/10.6342/NTU.2014.10372
吳秋瑩(2007)。審議民主在地方公共事務決策之實踐─ 以「臺北市應否訂定汽機車總量管制計畫公民共識會議」為例〔碩士論文,國立臺灣大學〕。華藝線上圖書館。https://doi.org/10.6342/NTU.2007.10453
張彧(2007)。按摩從業人員肌肉骨骼疾病盛行率及成因調查〔博士論文,國立臺灣大學〕。華藝線上圖書館。https://doi.org/10.6342/NTU.2007.01958
吳岱螢(2015)。按摩作業人員肌肉骨骼傷害調查〔碩士論文,朝陽科技大學〕。華藝線上圖書館。https://www.airitilibrary.com/Article/Detail?DocID=U0078-2502201617131389

延伸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