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稅協定之目的,係在於劃分締約雙方國家之課稅權,消除重複課稅,提供居住者在他方國之課稅保障,透過雙方國家資訊交換,防杜逃漏稅及防止濫用租稅協定條文避稅。租稅協定具有特別法效力,優先內國稅法規定而適用,但租稅協定不得創設或擴大締約國之課稅權。有關租稅協定之適用範園,通常適用於在締約國之一方或雙方居住之人(居住者);租稅協定之空間效力範圍,依據其國內法決定之,通常以各國之主權領域為範圍;其規範對象以所得的課稅為主;其適用通常採取不溯及既往原則,以租稅協定生效後所發生的所得或下一課稅年度之所得,開始適用。有關租稅協定之解釋,與一般國內法解釋不同,應符合協定內部規律統合平等之要求,以國際法之解釋原則為優先,以公平維護雙方國家之利益。有關租稅協定之濫用,除透過租稅協定加以防制外,也可以適用國內法關於租稅規避防制條款規定,避免濫用。